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》解读(二)——访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科长章文星
发布日期:2017-08-24 查看次数: 来源:
记者:章科长您好!简政放权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“先手棋”和转变政府职能的“当头炮”,在本次出台的《通知》中,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首当其冲。具体是如何放权?
章文星:今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湘潭县、湘乡市、雨湖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签订委托协议,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进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,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外;韶山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,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,城市规划区和景区范围内除外;岳塘区人民政府和湘潭高新区、经开区、昭山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审批,但湘潭高新区、经开区、昭山示范区管委会需与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。
记者:权力下放具体指哪些?
章文星:权力下放,就是进一步向园区、乡镇(街道)下放权力,就是将审批、管理、服务、执法重心下沉,形成园区、乡镇(街道)责任明确、职权清晰、责权对等的管理体制。今后,所有的行政执法权全部下放到园区、乡镇(街道),作为市、县一级的行政职能部门,重点转变为做好宏观管理、考评考核等工作。
记者:通知》中首次提出了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,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。您给我们介绍一下。
章文星:今后农村居民个人申报宅基地建房时,不用再多次往返于各个相关部门,只需“最多跑一次”,只要向村集体组织提交申报请求和相关资料,后续申报过程均由村级负责人统一上报,老百姓办事将更加方便。
记者:我们看到,《通知》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时效提出了新要求,更对每个步骤时限进行了量化。请您具体介绍一下。
章文星:此次出台的《通知》规定,各乡镇(街道)农村居民建房联合审批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乡规划、国土资源等站所会同村(居)委会到实地进行联合踏勘选址。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,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《不予受理决定书》;对符合建房条件的,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审批(审核),具备委托审批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布《农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》,全过程只有25个工作日;不具备委托审批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(市)区人民政府(园区、示范区管委会)审批,县(市)区人民政府(园区、示范区管委会)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布《农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》,全过程也只有32个工作日。